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区(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统筹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县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区域内专科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专科联盟合作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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