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组织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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