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2-30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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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和建设,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县...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二级以上医院与区(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统筹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提高基层医疗...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组织设置基层医疗...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条 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为补充...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预防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九条 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并按照规定特设全科医生岗位。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条 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招聘高...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定期免费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基层...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落实各级财政免费培养支持政策。 ...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四条 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补贴,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并根据经...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承担...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执业医师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多点执业。 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生可以下挂社区卫...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八条 公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以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形式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帮助提高...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疾病管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措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慢性病的患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治疗。对于超出...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准确、规范记录诊疗情况,协助危重病人及时转诊。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信息化管理,通过区域医疗健康信息平台与二、三...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按照规定配齐和使用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执...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规范并有效使用的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愿原则与城乡居民签订家庭医生...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价格主...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家庭医生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有关工作。 社...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基本医...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按照国家免疫规划、非免疫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12...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城乡居民个人健康信息的,由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