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三)家庭医生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镇卫生院医师、乡村医生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职称退休临床医师。
(四)家庭医生团队是指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以及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者乡村医生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团队。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三)家庭医生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镇卫生院医师、乡村医生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职称退休临床医师。
(四)家庭医生团队是指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以及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者乡村医生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