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12345”投诉热线或者“12320”公共卫生咨询热线投诉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和处理,向举报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