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城乡居民个人健康信息的,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