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构建上下联动的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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