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按照国家免疫规划、非免疫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对辖区内适龄人群开展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接种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