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五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有关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