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信息化管理,通过区域医疗健康信息平台与二、三级医院以及预防、保健等机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远程病理、影像学会诊和双向转诊等信息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