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信息化管理,通过区域医疗健康信息平台与二、三级医院以及预防、保健等机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远程病理、影像学会诊和双向转诊等信息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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