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准确、规范记录诊疗情况,协助危重病人及时转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