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慢性病的患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治疗。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推进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向预约、转诊制度,建立便捷转诊通道,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与管理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推进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向预约、转诊制度,建立便捷转诊通道,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与管理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