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疾病管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并进行卫生监督协管;接收上级医院转诊患者,向上级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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