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八条 公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以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形式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帮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专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开展业务指导。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鼓励和引导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专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开展业务指导。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参加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鼓励和引导退休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并给予相应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