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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