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执业医师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多点执业。
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生可以下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镇卫生院从事多点执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具有全科医学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可以上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镇卫生院多点执业。
鼓励和引导公立医院在职和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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