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措施,管理和引导城乡居民合理有序就医。
分级诊疗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分级诊疗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