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规范并有效使用的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负责健康档案的维护、更新及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健康档案的管理,防止丢失,保护好城乡居民隐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健康档案的管理,防止丢失,保护好城乡居民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