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四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愿原则与城乡居民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行差别化、个性化签约管理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区,为签约城乡居民提供集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中医药与健康管理为一体的宣传、签约、预约、全科诊疗、健康管理等连续性的个性化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采取团队服务形式,也可以以个人为签约主体。组建团队提供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
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提供有针对性、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综合、个性化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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