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落实各级财政免费培养支持政策。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培养院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接受定向培养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促使各签约主体全面履行定向培养协议。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培养院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接受定向培养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促使各签约主体全面履行定向培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