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在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同岗位医疗卫生人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在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同岗位医疗卫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