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定期免费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