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三章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 第十条 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招聘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对全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等人员可以按规定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公开招聘政府规定的临床医学等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应当具有高等院校相关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两年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在岗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鼓励和支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站工作。
公开招聘高等院校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对全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等人员可以按规定简化程序进行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公开招聘政府规定的临床医学等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应当具有高等院校相关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两年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在岗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鼓励和支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