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预防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