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卫生部门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安全或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