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将违法招用的未成年人送回原居住地,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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