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对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