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对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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