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