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应积极劝阻、制止。 对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