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或公开出版物不得公开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像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