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械具。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同被羁押的成年人分押、分管、分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