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械具。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同被羁押的成年人分押、分管、分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