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由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当地派出所与其监护人共同进行规劝教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法定原因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容教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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