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