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帮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须报经市或区劳动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