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和心理健康咨询。 卫生防疫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预防接种制度。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儿童计划免疫证。 家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应搞好日常卫生,消除发生疾病的根源,防止和控制已经出现的疾病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传染、流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置卫生保健室。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和帮助,对其卫生保健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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