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及其他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门口显要位置设置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性用品专卖店或主要经营性用品的商店,须在门口显要位置设置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