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学校用于学生群体防治的药品和保健用品必须是卫生或医药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经过教育部门批准同意。 除教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重点疾病必须组织学生进行群体防治外,学生用药应遵照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强迫组织学生集体服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