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内容反动和宣扬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的图片、书刊、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提供有上述内容的服务项目。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有前款内容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