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有害于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食品、玩具、用品;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游乐设施。 食品卫生、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