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放任、利用、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或变相乞讨活动。 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由公安部门收容,民政部门遣送回原居住地。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流浪儿童教育救助中心或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抚养,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后再遣送回原居住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