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虐待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