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教育、劳动、卫生、公安、司法、民政、文化、工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