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司法机关、教育机构应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应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