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