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未成年人应互尊、互助、互爱,不得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纵容、唆使、胁迫自己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被监护人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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