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成年人对身临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应尽力救助。 对身临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报告后,应及时解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