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