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生父母对其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继父母对受其抚养的成年继子女,养父母对其未成年养子女,离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 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被遗弃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