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施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故意伤害、毁损名誉等侵害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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