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 第三十九条 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和维护、修缮建(构)筑物,保证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保持建(构)筑物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建(构)筑物使用现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保护责任人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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